
7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林某等3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年不等、罚金二十二万五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起,被告人林某在福州市鼓楼区设立“福州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林某杰为公司财务,被告人何某煌为业务员,公司主要设有4个后期组即风险控制组,1个房产投资组,公司经营的业务主要有过桥解押、房产抵押贷款(私借)、房产投资。
其中房产抵押贷款(私借)是通过业务员对外宣传以及同行介绍等方式招揽需要借款的人员,并以行业规矩为由让借款人签订不利于借款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腾退委托”等空白协议,并要求借款人办理房产全权委托的公证手续,在给付借款人借条上的金额后,即以收取砍头息、看点费、手续费等名义要求客户将该笔费用转回与汇款账户不一致的账户,后又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借新还旧”的方式虚增、垒高借款人的债务。在借款人未及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借助诉讼、公证或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被告人林某、林某杰、何某煌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欺骗、威胁等手段,主要从事上述“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形成以被告人林某为纠集者,被告人何某煌、林某杰等人为团伙成员,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恶势力团伙。
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被害人卓某经人介绍到该担保公司借款,公司业务员何某煌以行规为由让被害人卓某签订了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借条、收条、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腾退合同等空白材料,并办理了房产全权委托的公证。
被害人卓某先后向公司借款65万元、60万元、50万元、50万元,共计225万元,实际到手金额158.25万元。
该担保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账户给付借条上的金额后,随即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向被害人卓某收取费用,并转回与汇款账户不一致的账户,刻意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在借贷过程中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借新债还所欠的违约金或利息,汇款给被害人账户后立即转回与汇款账户不一致的林某杰等人的账户,虚增被害人的借款本金155万元,致使被害人卓某的借款金额被恶意垒高到380万元。
2017年5月12日,在被害人卓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名下价值为396.8万元的房产被林某过户到其朋友的名下。在房产过户已既成事实的情况下,被害人卓某只好将房产以405万元的价格变卖给林某抵债。随后,涉案房屋被林某通过中介以420万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
经统计,被害人卓某损失金额共计391.8015万元。
被人用红漆喷了“还钱”“无赖”“骗子”等大字、讨债的三天两头上门、堵锁眼、砸鸡蛋......
为了摆脱纠缠,
有些被害人有家不能回,
有些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林某杰、何某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林某既遂金额人民币592.3万余元,未遂金额人民币12.9万余元;被告人何某煌既遂金额人民币391.8万余元,未遂金额人民币12.9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杰既遂金额人民币391.8万余元。被告人林某纠集被告人何某煌多次采用上门喷油漆、堵锁眼、打电话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债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纠集他人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林某结伙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扫黑除恶|福州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宣判!》